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令第270号),根据省政府第31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请跟他们走。
1.2018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缴入市级国库,50%由市政府返还。自2019年起,市政府不再拨付和使用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区收缴的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国库。
二、各区(市)扶持残疾人事业,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自2019年起,市政府不再按项目给予各区(市)补助。
三、2018年,用人单位应当在2018年9月30日前,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2018年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五、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拖欠、逾期、减免等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逾期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受理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20日
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护残疾人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488号、财税[2016]第33号、省政府令第270号发布。根据省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号(财税[2015]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号(鲁财综[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基金是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保安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或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一至八级)的人。
第五条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国库收付
第六条根据《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
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用人单位依法招用残疾人为职工或者与符合就业年龄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才能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基金的年度支付额=(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安排的就业残疾人人数)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职工。季节性就业应折算成年平均从业人数。劳务派遣的,应当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就业换算公式为:季节性就业换算年平均就业人数=季节性就业人数季节性就业月数/12
上年在岗职工人数=上年实际月在岗职工总数/实际月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月总数/12。
用人单位安排的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人数的差额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不得为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保障基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
前款所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上一年度残疾职工工资支付证明、下一年度残疾人就业计划等材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用人单位去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残疾人就业条例》。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供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十一条保障金应当每年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填写《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如实申报上一年度从业人数、上一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年薪、上一年度残疾人实际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保障金征收机构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少交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督促申报,追回保障金。
第十三条征收保障金时,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票。
第十四条保障金在当地征收,并按规定缴入相应的国库。
保障金作为市、区(市)级收入管理,中央和省政府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属于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其他缴入相应区(市)级国库,市级无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年的应缴保障金金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少或延期缴纳保障基金的雇主名单应每年公布一次。公告应当包括批准权限、批准文号、批准减少或者延期缴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
第十八条保障基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保障基金,确保保障基金按时足额征收。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减少或者延期缴纳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缴纳较多保障金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二十一条各级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按比例支付保障金的公示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当地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情况。保障金征收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的情况。
市税务、财政、残联等。应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相关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在信息共享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障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生活和残疾人发展。支持方向包括:
(1)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康复和残疾人护理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包括展览活动)。补贴雇主购买、改造和支持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和设备的费用。补贴辅助就业、护理和康复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
(3)对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各种就业形式的残疾人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支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辅助就业和灵活就业,收入不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助补贴。
(六)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困难残疾人的生活,支付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费用。
(七)经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有关制度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各类公共和私营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预算和决算的要求,每年向社会公布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支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
第二十七条筹集和使用保障资金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和使用保障资金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残联交旧字[2004]150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于2018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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