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剩余保险单及计算方法
温州市——2016-2017年温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及计算方法

2016-2017年温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及计算方法
一、收藏范围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按照实际差额缴纳剩余保险费。
二、采集标准
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的剩余保险费=(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2。对于2015年新成立的单位,按照实际经营月(以工商登记注册日为准)计算征收。
2016年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暂执行2015年(征缴期)21600元,折算为年人均应缴纳剩余保险费324元(27元/月/人)。市政府确定今年的征收标准后,将采用新标准进行征收。
三、申报和支付方式及时间安排
剩余保险费的征缴采取“残联部门核定,用人单位按月自行申报,地税部门征收”的方式。自2016年1月开始实施。
具体操作方法: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登录温州市残联网站(节假日顺延),点击伤残保险申报,查看用人单位2015年从业人数等基本信息。如果您有任何异议,请及时联系CDPF代理处。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税(费)的同时,还应申报缴纳剩余保险费。
第四,小微企业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要求和《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具体政策执行口径:
1.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内免征剩余保险费。
2.2015年1月1日前登记的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人(含20人),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不满3年的,可免缴不足月份的剩余保险费。2015年1月1日前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予退还。
V.申报付款业务流程
(a)雇员人数和残疾雇员人数
请各用人单位于2016年5月15日前向辖区内的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联劳动服务机构)报告2015年本单位职工总数,并提供残疾人实际就业安排等相关资料。201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雇主也将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逾期未办理残疾人就业手续的单位,视为2015年失业残疾人。每个雇主在申请认证时应携带以下信息:
1.《残疾人就业证》(残疾军人证)2015年安置残疾职工;
2.单位和残疾职工签字的《劳动用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12月份在职职工工资登记簿(原始记账凭证);
4.《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清单》 .
(二)申报和支付
用人单位的剩余保险缴费申报事项,是指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费)的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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