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削减政策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

京房建[2012]46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
政策解释
京参发[2012]46号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执行时间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京办发[2012]4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8月24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暂行办法》(建改发[2007]61号文件)立即废止。
第二,哪些用人单位可以享受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额奖励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含上一年的安置,且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均在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范围内。为残疾人提供庇护性或康复性劳动的组织或机构,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扶贫基地等。以及不实行全日制用工、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业治疗机构和农业治疗机构,不在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范围内。政府资助的公益性就业组织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额奖励。
个体工商户(含盲人按摩个体工商户,下同)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含福利企业和盲人按摩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残疾人就业范围不成比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和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超比例奖励。
不符合残疾人集中就业标准的盲人按摩机构应按比例参加残疾人就业审核。审核通过后,可按此《办法》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残疾人集中就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用人单位,其中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
3.哪些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员工可以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凡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16周岁不满50周岁,就业满一年,可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在职残疾职工。长期不在岗的残疾职工、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职工、残疾个体工商户不享受岗位补贴;长期失业的残疾职工、个体工商户残疾职工和集中就业单位残疾职工不享受超比例奖励。长期旷工是指没有明确的就业岗位,或者连续旷工8个月,累计旷工10个月(病假除外)。
4.残疾人就业补贴如何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资补贴挂钩
1.用人单位招用新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含转入农村就业的残疾人)就业的,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资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再享受残疾人就业补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差额补贴(2000元)。
2.用人单位招用新的残疾大学毕业生和其他残疾职工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就业补贴和超比例的残疾人奖励。
V.超比例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并按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7%以上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增加一个残疾人就业岗位,可获得超比例的就业奖励
在计算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率时,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1.7%后,一名盲人按一名残疾人计算。
7.享受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额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1 .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聘用证明);
2.残疾职工有一定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并在工作岗位上实际工作;
3.按岗位支付残疾职工的法定劳动报酬(符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4.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
5.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含前一年安排就业且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
6.按规定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如有义务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剩余保险基金)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剩余保险基金)。
8.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岗位补贴和超额奖励
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安排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每年给予补贴和奖励。用人单位可以在报告和审查残疾人就业情况至审查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申请岗位补贴。未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贴和奖励。
9.申请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需要携带哪些证明材料
1.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
3.《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4.《北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有义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伤残保险)的需提供缴费证明;
5.与残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再次申请时未提供,但新增残疾员工需提供);
6.本年度每月残疾职工工资支付证明(工资支付证明是指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备案证明或用人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残疾职工工资);
7.用人单位为本年度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
8.用人单位招用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职工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月工资支付证明、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费证明。
9.个体工商户为残疾职工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工资支付证明、《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今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今年的工资支付证明中,今年是指用人单位的申请年度。如果2012年申请岗位补贴或超额奖励,需要提供2012年残疾员工月度证明材料。2011年12月前,所有证明材料以用人单位在审核比例用工情况时提供的材料为准。
十、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程序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对申请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标准和材料进行审核,并于《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签署意见后,报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报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
为保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残疾人安排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履行审批手续后,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审批后一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拨付岗位补贴资金和超比例奖励。划拨方式由用人单位提供银行及账号,通过银行转给用人单位。当进行银行转账时,雇主应出具合法票据。
12.残疾人就业补贴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用人单位享受的残疾人就业补贴,适用于残疾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用人单位享受的就业补贴和残疾人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关于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申报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申报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并与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情况相一致。如用人单位将派遣的残疾职工纳入本单位职工参加审核,其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由用人单位申请;劳务派遣机构将派残疾职工进单位参加审核,其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由劳务派遣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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