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法律规范及国内地方规定对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影响-微蜂网劳务派遣机构
国外法律规范及国内地方规定对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影响一、国外法律规范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随后在欧洲、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得到较快发展。

从世界范围来看,劳务派遣在发达国家大多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严格限制直至逐步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
20世纪90年代以来,劳动用工的弹性化要求愈来愈高,世界各国纷纷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普遍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一般劳动保护制度体系,与直接雇用的雇员一样进行相同的保护。
在此背景下,保护劳动者权利和保障就业秩序稳定成为各国立法的两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深受国外法律规范的影响,为兼顾这两大原则,导致一重劳动关系与双重劳动关系并存。
表4主要发达国家劳务派遣法律规范一览表由表4可以看出,采用一重劳动关系立法的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对劳务派遣采取了逐步放松管制的态度,一方面逐步取消劳务派遣方面的诸多限制,另一方面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赋予被派遣劳动者同等或相近的待遇。
其中,德国、法国的法律出现了分配雇主责任义务的倾向,越来越接近于采用双重劳动关系立法、法律规范更为宽松、通过判例分配共同雇主责任义务的美国法律。
例如,德国关于加班有如下规定,在劳务派遣协议许可的前提下,用工单位有权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加班,并由派遣单位支付报酬;如协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加班的义务,派遣单位有权向用工单位请求违约赔偿。
又如,法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通过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的工会来维护合法权益,并且当派遣单位无力承担雇主责任时,按照生存权高于财产权的原则,追加用工单位的雇主责任。
我国现行劳务派遣责任承担立法也遵循这一规律,在确立一重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就共同雇主责任问题主张双重劳动关系,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内地方规定我国对劳务派遣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
总体说来,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比较滞后,各地方政府出台的针对性政策对规范劳务派遣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早在1998年南京市就颁布了《南京市人才租赁暂行办法》,这是国内首部有关劳务派遣的地方性实施办法;2001年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这是国内首次对劳务派遣进行立法,此条例于2002年10月实行;2002年青岛市人事局和财政局联合出台《市直机关单位新补充工勤人员实施派遣管理的试行意见》,在国内首次尝试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2003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国内首次承认劳务派遣具有双重劳动关系;2004年福建省颁布《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在国内首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培育就业、培训、保障、维权”一体化发展方向;2004年底实施的《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在国内首次承认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负有托底责任。
如表5所示,上海和苏州的劳务派遣地方立法采用双重劳动关系,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影响至关重要。
具体到职业安全卫生、工伤补偿、党工团管理等内容,无论采用一重劳动关系还是采用双重劳动关系,较多省区市都通过立法将责任分担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或明确规定按照约定承担。
这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融入共同雇主责任的双重劳动关系思想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表5国内各地劳务派遣法律规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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