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工伤由谁来赔?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都会看到有员工工伤,员工发生工伤谁也不想的,一但发生了工伤,我们就要协作员工作工伤认定,报销等等一系列的工作,那么劳务派遣工工作应该由谁来负责?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下。 案例 宫某诉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工伤认定案 原告:宫某 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邹平中慧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慧公司) 案情 中慧公司与昌乐双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赢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原告宫某系双赢公司派遣至中慧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双赢公司为宫某发放工资,并在昌乐县社保中心为宫某缴纳了工伤保险。
2015年1月19日6时,原告在去中慧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日以“宫某是中慧公司使用的双赢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双赢公司已在当地为宫某缴纳工伤保险,原告应在参保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作出邹人社工伤案(2015)191号工伤认定终止决定。原告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原告所受伤为工伤。 裁判 邹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从以上规定可见,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应向派遣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原告宫某是双赢公司派遣至中慧公司的工作人员,派遣单位是双赢公司。因此,原告宫某应向双赢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宫某的诉讼请求。宫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
评析
劳务用工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用工形式,是指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即接受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为规范用工形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公司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规定和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本案中原告认为其与用工单位中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
劳务工是派遣公司的人,是派遣单位派遣它到企业工作的,如果派遣工发生工伤理应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不过也要看派遣公司与企业签订的派遣协议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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