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的试用期由谁约定?
劳务派遣工是一种特别的用工形式,对于劳动派遣很多人还是不了解的。特别是对于派遣工来说,他们对自身的权益更加想了解。那么,劳务派遣工的试用期由谁约定呢?今天,人力资源公司【微蜂网】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了解吧! 劳务派遣工的试用期由谁设定?
劳务工问:我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劳动派遣协议新签的员工,公司把我派遣到一商贸公司工作,商贸公司提出要给我设定试用期。我认为我是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商贸公司无权给我设定试用期。请问,对劳务派遣工由谁设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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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这就意味着其他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法律没有对劳动派遣如何设定试用期作出直接规定,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因此劳务公司可以依法设定试用期,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权给派遣工设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在岗劳务派遣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动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员工到另一单位工作的,不能再设定试用期。
一般来说员工的试用期都是由用人单位约定的,而在派遣用工的过程中,劳务公司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所以派遣工的试用期应该由人才派遣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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