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办公时被杀,能否认定为工伤?

在家办公时被杀,凶手自己跳楼身亡,被杀者能否认定为工伤?今天我们来看看这则具有较大争议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8日,因受疫情影响,大庆一女子柴某应单位的要求在家办公。上午11时,柴某做了一份工作总结发给领导史某。当晚9时许,史某联系柴某但未得到回应,史某觉得事情不对劲,于是报警求助,后发现柴某已被杀害多时。
经调查取证,警方发现凶手正是他们正在追捕的一名逃犯靳某,但靳某已于6月19日凌晨0点左右跳楼身亡。
柴某的家属与单位一起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来源:网络
最终,柴某的家属与单位一起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柴某家属不服申请复议仍被驳回。
人社局认可柴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被杀的事实,但他们认为柴某被杀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所以不能认定工伤。
目前,柴某家属起诉人社局的案子已经审理完毕但未当庭判决。
01居家办公遭遇凶杀是“意外”还是“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尤其是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据此,职工受伤如要认定为工伤,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业内所说的“三工”要素:
1.是否在工作时间内。
2.是否在工作场所内。
3.是否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柴某事发时,正在家办公,因此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受伤。
02居家办公时,“家”是否可视作“工作场所”?
受害人所在单位要求员工在家上班,受害人接受单位安排在家办公,也有相关证据证明当天她的确在家办公。在此情形下,将“家”视为工作场所并无异议。
因此可以认定柴某居家办公可视为工作场所。
03本案争议:柴某在家被杀属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吗?
人社局认为,柴某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而死者家属认为,柴某在工作时受到暴力伤害致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项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没有居家办公,就不会有柴某的意外伤害。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有业内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员工在办公时间、办公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在办公时间、办公场所内,因履职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均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法条来看,在满足时间和地点两个条件后,只要柴某遇害时正在工作,即便被不相干的人杀死,也可认定为工伤。
柴某被杀是无人能预料到的,这属于一起意外事件。因此,可认为柴某的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除非人社局能够证明柴媛遇害时是并未在工作。
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但公司或者人社局不能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人民法院应该支持认定为工伤。
因此,律师分析,柴某的家属们是可以要求人社局认定工伤的。
虽然人社局当前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但好在未当庭判决。期待案例会有新的转机。
对此,你认为柴某在家被杀,属于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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