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微蜂网劳务派遣机构
1、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状况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寻找就业机会以及扩招后的高校毕业生成倍增长,一边是劳动力市场有限的就业空间,一边是不断膨胀的就业队伍,劳动力市场严重的供大于求状况造成劳动者就业环境恶劣、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劳动者不得不转向短期、流动频率较快的工作,同时,中低技术、劳动密集性产业在产业结构占较大比例,从供求两方面增加了劳动者的可替代性程度,在这种环境下,劳务派遣中的企业掌握了主动权和更大的选择空间,他们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压低劳动者的工资,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被派遣劳动者为了保住得之不易的饭碗,即使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这也就造成劳动力市场的恶性竞争和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继而破坏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2、劳务派遣机构的营利性质我国的劳务派遣机构绝大多数具有营利性质,《劳动合同法》也明确把劳务派遣机构定性为企业。
在营利目的的驱使下,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容易就向被派遣劳动者转嫁用工成本的问题达成共识,也正因为允许和鼓励劳务派遣机构营利,面对巨大的劳动力市场潜力,各地出现了竞相争办劳务派遣机构的局面,随着劳务派遣机构的增多,劳动派遣业就会出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
3、劳动行政监管的不到位《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涉及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因此,劳动行政监管不到位是不争的事实。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一些行政部门或其附属机构开始直接经营劳动派遣业,形成了“国有”的劳动派遣机构,这些机构大多与行政部门有着千丝万屡的关系。
这些部门以劳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公安部门为典型。
试想,这些行政机关能够做到认真、主动监管,公平公正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吗?4、被派遣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的欠缺如前所述,我国大多为登录型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多是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的低端劳动力,往往不了解自己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或者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通过正当途径去争取,或者迫于就业压力而忍气吞声,放弃对自己正当权益的争取,这些都为企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可能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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