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意义-微蜂网劳务派遣机构
2006年12月26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审议中,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目前我国劳务派遣比较混乱,劳动合同法应予以规范,其中人大常委郑功成委员对有关劳务派遣的问题做出陈述,他认为应当把劳务派遣改为劳动力派遣、劳动者派遣才讲得通,劳务是一种服务的方式,劳务作为一种服务是不能派遣的,派遣的应该是劳务工、劳动者、劳动力。
此外郑功成教授在审议中还特别指出《劳动合同法(草案)》第65条中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应当有禁止性规定,就是哪些岗位禁止派遣劳务工应明确,如果能够明确,才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是指适合于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的工作岗位和行业类型,或者可以理解为在什么工作岗位或行业中可以使用劳务派遣。
目前是否需要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在理论上还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在实践中劳务派遣成为新兴的转移劳动成本的重要方式,可以限制性的发挥劳务派遣的作用,提出可以在非核心岗位使用,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是世界范围用工的发展方向,我国不应该对其做除严格限制。
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在其劳务派遣的发展中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或规定对劳务派遣适用的工作岗位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在日本、英国、法国和德国等一些国家法律中都允许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并对具体哪些工种、哪些企业或是哪些部门可以采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作了限制。
日本的《劳务派遣法》明确规定港湾运送等业务禁止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存在。
《法国劳动法典》将劳动区分为经常性劳动和临时性劳动,并规定劳务派遣只适合于临时性和季节性的岗位,而不能不加限制的使其扩大到整个制造业或其他行业。
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务派遣法同样以行业的划分来限定劳务派遣的范围。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没有充分的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而任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得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人数不断增加。
在一定时期内,一些行业和企业中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人数甚至超过传统的固定用工形式,一度成为企业用工形式的主流。
在一些常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上,也出现了使用劳务派遣的现象,如银行的前台柜员、医院的护士、地下的采矿工人等。
在这种情况下若不及时对劳务派遣加以规范任由其发展下去,那么很可能在不久之后,劳务派遣就会取代传统的用工形式成为大多数企业的用工常态,届时劳动关系的基础将会受到挑战和威胁,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会无从保障,社会公平也将难以维护。
从国外劳务派遣的发展来看,发达国家对劳务派遣的态度经历了从严格管制到逐渐放开的过程。
我国在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情和经济发展现状,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作了适当的限制,其中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这样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因劳务派遣付出的代价,促进用工单位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务派遣成为单位用工的必要补充。
但是《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条文对劳务派遣的规定带有政策性的模糊概述,对规范劳务派遣的实际意义有限。
目前劳务派遣在世界范围内还处于劳动用工的补充地位,至于是否会发展成为主导的用工形式还有待进一步发展研究,基于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原则性规定,劳务派遣究竟适合什么行业、什么企业和什么岗位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需要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完善,需要各种行业协会不断的补充以做出合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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