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双重劳动关系学说-微蜂网劳务派遣机构
劳务派遣双重劳动关系学说双重劳动关系学说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一般的双重劳动关系应该是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个以上、时间上并不冲突的工作,有两个劳动过程,得到两份劳动报酬,每一个劳动关系都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每一用人单位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承担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劳务派遣显然不是一般的双重劳动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以及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的都是“特殊劳动关系”。
所谓“特殊劳动关系”是介于“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之间的过渡状态,是主体资格上有瑕疵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用工关系,其特征是只受部分劳动基准法的调整。
双重“特殊劳动关系”的叠加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即“双主体、半内容”。
虽然存在两个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只履行一份劳动任务,获得一份工资报酬,缴纳一份社会保险,而两个用人单位各自承担义务,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
如此一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成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共同雇主,承担共同雇主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与劳动合同管理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招工、退工以及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
用工单位承担与劳动过程紧密联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的安排和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等。
比较上述三种学说,笔者认为,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雇主义务的一重劳动关系学说是最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学说,因为无论用工单位还是被派遣劳动者,既然选择了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就希望由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劳务派遣单位来承担劳动用工中的责任和后果。
由用工单位承担雇主责任的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实际变成了直接用工的形式,所以最不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这种观点现在仍然有存在的价值,因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一直有存废之争。
主张废除劳务派遣这种形式,由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学者也不在少数。
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雇主责任的双重劳动关系学说则是比较折中的观点,笔者支持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双重劳动关系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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