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一重劳动关系学说-微蜂网劳务派遣机构
劳务派遣一重劳动关系学说一重劳动关系学说即主张在劳务派遣中只存在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具有劳动关系。

因此,雇主责任的承担者也相应为劳务派遣单位。
一重劳动关系学说重在强调劳务派遣单位雇佣被派遣劳动者的这一形式,即通过认定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认定劳动关系。
有学者认为尽管被派遣劳动者受雇于劳务派遣单位,又受用于用工单位,但只发生了一次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并且劳务给付对象始终是同一个主体,被派遣劳动者也只得到一份工资、一份福利以及一份保险,劳务派遣单位的雇佣和用工单位的使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故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是一重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如果承认雇佣和使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就势必涉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义务划分问题。
这与一重劳动关系学说所强调的一方承担雇主责任有所矛盾。
也有学者认为,劳务派遣的实质是人力资源的租赁,通过一系列合同或协议,对用工单位而言仅仅发生了劳动力支配权的转移,对被派遣劳动者而言仅仅发生了身份的转换。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以及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究其本质是同一个劳动关系,只不过一方主管人事,一方从事生产。
笔者认为,该学说所强调的人才租赁理论,虽然和劳务派遣有所类似,但是劳务派遣中所租赁的人才具有明显的人身性质,劳务派遣单位不能随意使用、收益、处分和转让,即劳务派遣单位本身就不具备租赁理论中的所有权,更无法谈及其包括的四项权能。
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学说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学说是在肯定一重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认为其存在两个层次。
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学说重在强调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这一内容,而弱化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一形式,认定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雇主责任也相应由用工单位承担。
有学者认为,在不完整却又相互联系的两个层次中,用工单位只进行劳动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而其他劳动管理事务则委托给劳务派遣单位代为实施,劳务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劳动管理事务的代理主体。
笔者认为,该学说主张的用工形式等同于人事代理,因为其认为用工单位应承担一切劳动用工的义务,但是鉴于其无法全部完成而委托了部分职能给劳务派遣单位。
而人事代理究其本质就是直接用工。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承担任何雇主责任,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也有学者认为,两个层次具有主从关系,即用工单位作为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是主义务人和第一责任人,其对劳务派遣单位在非生产性劳动人事管理中的权益负有担保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是从义务人和第二责任人,其对用工单位的信用、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实现劳动者权益等负有担保责任。
笔者认为,用工单位如果承担的是主义务和第一责任,那么用工单位成为实际意义上的雇主,也等同于直接用工的情形。
而且这种劳务派遣形式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生硬的把劳务派遣向直接用工形式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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