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不符合“三性”,劳务派遣就无效吗?
2007年7月,张某经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进入上海某实业公司工作,任操作运行工。
2015年12月,派遣单位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其后张某自行与用工单位实业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任管理职位。
2018年11月,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张某认为自己已在实业公司连续工作超过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向实业公司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实业公司拒绝了。
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认为被派遣岗位不符合法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要求,要求确认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实业公司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对劳务派遣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系以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为义务主体的管理性规定,仅违反上述管理性规定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至于张某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请,因其不符合法定必须签订的情形,双方也未就此达成合意,故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法定要求,是否会直接导致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而与用工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各地观点不一。
主流观点认为,派遣用工岗位不符合“三性”要求属于管理性规定,仅违反管理性规定的,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如上海人社和上海高院《关于劳务派遣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修改决定》、《派遣规定》关于‘三性’岗位、派遣用工比例的规定均是以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为义务主体的管理性规定,仅违反上述管理性规定的,不影响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效力。”
也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为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恶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且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如《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二)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
文章标签:
石家庄劳务派遣公司电话打过去,照着清单问清三件事
联系石家庄劳务派遣公司时,企业人事可围绕许可证、岗位承接和固定经办人提问,再根据回答能否对应材料与办理节点排列洽谈顺序。
荆州劳务派遣公司中途要换,人怎么不断档
荆州劳务派遣公司更换时,企业应先核原协议的解除条款和通知期,再用同一份在岗清单交接合同、参保状态、考勤及工资周期,并提前安排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临安劳务派遣公司派人后,企业还要管哪些事
临安劳务派遣公司派人后,企业仍要承担劳动条件与保护、工作要求告知、加班费与奖金支付、岗位培训和正常工资调整等责任,并将分工写进协议、补齐台账。
内江劳务派遣公司能接老员工吗,改签前核三份材料
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老员工,多数不能直接改签到内江劳务派遣公司再回原岗位。企业要核岗位性质、员工书面意愿,以及工龄和经济补偿的处理记录。
楚雄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人,待遇要和正式工一样吗
楚雄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员工在同类岗位工作,应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但实际所得可因工龄、技能等级和绩效结果不同而有差异。
我同意